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虽然股东不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仍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而实际掌握公司经营信息的往往是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经理层,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置于弱势地位。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报,即股东所享有的最直接的权利是资产收益权,该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其他股东权的保障,如表决权,选择经营管理者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等等,所有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了解之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了解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的权利,在所有股东权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但是,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学者们对于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和权属范围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从法律上确立保障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对于保护股东权益,激励股东投资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行都是不可缺少的。鉴于股东知情权在整个股东权体系中所起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对股东知情权强有力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点内容。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和毫无约束的。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确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股东能更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所持的股票又都具有可转让性,这些使得股东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取向,而这一利益取向有时候与公司的整体利益是相冲突甚至相悖的。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某些股东,尤其是掌握公司经营方向的大股东可能会不计公司长远利益或以损害,甚至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知情权的行使就有可能成为股东追逐私利的手段。为了达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在保障股东权有效行使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投资秩序。所以,为阻却权利滥用的通道,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必须做出一些必要的规制,以平衡其与公司经营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故而,世界各国在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完善股东知情权实施途径的同时,也都试图在权利充分保护原则和权利有限原则间达到平衡。我国《公司法》针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及限制也做了相关规定,如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受查阅目的的限制等。这些规定既强调了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兼顾了公司整体利益,以求达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但是,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具有模糊性,过于原则化,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就出现了审判不一致和判决难以执行的窘境。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着意于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以及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第二部分为股东知情权的概述,首先论述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其次对比介绍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尤其是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明晰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股东知情权诉讼保护机制;第五部分对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六部分基于上述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析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