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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董事从事法定禁止的竞业的现象很普遍,造成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公司的成长与发展。国内外纷纷对这种行为予以规制,各国由于自己的法制环境不同,对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也不同,借鉴各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方面的立法,对我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之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这两部法规定有不协调及不一致之处,并且本身都有很多缺点,跟不上公司发展步伐。前人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放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完善归入权、统一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以及刑事责任的完善等,仍有许多未涉及领域。本文试图从我国现有规定着手研究我国董事的法定竞业禁止。
在具体研究方案上,本文综合采用了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不仅有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还有逻辑论证法。
通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首先考察了国外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起源以及早期发展状况直到现代各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领域的立法。
其次对比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状况尤其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关于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立法状况与存在问题,以及学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
在这个过程中重点从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性质、范围、理论基础,尤其立法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联系实际采用归纳的方法总结出完善我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综合运用上述方法研究的情况下,本文内容有了一些创新之处,在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特征中,提出了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时空范围与领域范围。在构成要件中,提出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在事前预防措施中,提出了统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范围、完善地域限制的规定、对竞业禁止的领域限制做出更完备的规定等建议。
在事后救济制度的民事责任方面提出了现有不作为请求权、归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解任权的完善措施,同时提出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的竞合的解决办法。
在行政责任方面,提出了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运用。
在刑事责任方面,提出了扩大董事主体范围和对董事造成公司损失巨大情况下的处罚措施的建议。通过以上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可能会对我国董事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