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执行还不能靠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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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一直认为委托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法宝,极力主张加强并推广委托执行,以代替异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行委托执行,也出台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效果非常差、适用率非常低。而已被理论界和最高法院“打入冷宫”的异地执行,却依然是执行工作的支柱。 针对理论和实践的“两张皮”,本文提供了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的实践案例,作为全文研究对象。接着分析指出了,在委托执行中,由于受托法院与当地党政、当地党政与被执行人、受托法院与被执行人的共栖关系注定了委托执行的不力。其结果使得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舍委托执行而不怕繁琐地择异地执行,因为异地执行可以打破这些地方保护和熟人社会因素,克服委托执行无法逾越的障碍。 但是,鉴于我国的政治、行政、司法受制体制和社会信用制度体系难以在短期内有重大的改革和突破,因而委托执行的不力,将是长期存在的。因此,在这些“约束条件”下,我们的执行制度在很长的将来,还不能抛弃异地执行。 试想,如果我国的党政体制、司法体制没有有效的改变,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不能形成,受托法院将始终是不愿意或者不能查明被执行财产。而如果能够克服执行难的异地执行又被废止,那么申请执行人将无路可寻,或者在公力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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