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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服务业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所占比重迅速扩张,其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的增长。《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就是在这种经济发展背景中产生,是全球范围内第一套规制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与框架体系。服务贸易领域逐渐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门课题,却鲜有人对GATS条文进行细致解读,特别是很少有人对服务贸易领域原产地确定这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出于当前这种研究现状,笔者选取该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整篇文章共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分四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是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概述。首先对原产地、原产地规则的概念、由来以及服务原产地规则的缺位现状作出简要介绍,接着通过总结服务贸易的特点阐述了服务原产地规则确立的必要性以及不能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直接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因。第二章为分析GATS下的服务原产地规则。首先介绍了GATS划分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并将其分成两类来探讨服务来源问题。本部分着重于法人服务提供者的来源地识别,特别是在商业存在的情况下,应该区分多种情形。笔者引入“第三次欧共体香蕉案”与“加拿大汽车案”对这些标准做了实证分析和总结。第三章是通过分析区域一体化协定及中国法律规范中的原产地规则作比较研究。本章分别总结和评价了NAFTA与欧盟服务原产地规则,并着重分析了以CEPA为代表的我国的服务原产地规则,而后对此进行了简要评价。第四章引入实质性投入标准,以期解决GATS现有原产地规则存在的几种适用困难的情形。笔者以货物贸易领域的增值标准作为借鉴,分析实质性投入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障碍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及困惑。最后,笔者提出,这些问题并非短期内可以解决,有赖于学界更多关注及GATS成员的进一步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