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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的角度论述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岛屿的法律定义。首先,文章论述岛屿概念的发展历史,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岛屿的定义作了分析,并指出其缺陷性。其次,分析关于岛屿定义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不涉及其他因素的划界效力的情况下,岛屿和大陆一样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只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第二部分分析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不仅要依据有关国际海洋法划界的一般规则,而且需结合具体情况,如岛屿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海洋划界案中对岛屿效力的处理大体分为“全效力”、“半效力”和“零效力”三种处理方式。此部分分别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国家政治或外交层面分析对于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的各种影响因素。第三部分论述岛屿效力规则在具体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实践,对岛屿效力的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采用公平结果导向型方法,而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则综合利用公平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追求公平的划界结果。在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之间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取决于岛屿本身条件及其位置。第四部分运用国际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规则来分析我国面临的有关情况,认为关于南海的海洋划界问题应先界定岛屿的归属之后再进行海洋划界。此外,文章还详细分析了“冲之鸟”礁不能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理由。本文的结论认为,岛、礁的大小、高度、位置及其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条件等因素决定其在国际海洋划界中有不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