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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信贷作为消费信用的一种,主要是对个人或家庭消费者购买住房提供信用支持,其发展对于我国住房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住房消费信贷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由于作为个体社会成员的消费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以及传统民法中信用授受观点的嬗变,决定了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消费者信贷权利的保护展开。在住房消费信贷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应对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积极支援,从而真正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以维持住房消费信贷交易的正常秩序。 住房消费信贷交易中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主要包括交易条件不易比较、信用调查的方式不当、交易方式不当以及担保和保险的处理方式不当。这几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其中存在着许多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应是住房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因此,应针对这几种情况,对住房消费信贷中条件公开、信用调查、合同、担保及保险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住房消费信贷的条件公开,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前交易条件的公开。金融机构的此项义务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也是遵守合同原则的行为。该部分对实践中消费信贷的广告不真实,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打折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美国消费信贷条件公开相关立法的分析,对我国住房消费信贷条件公开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调查时,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违反了银行的守秘义务。这既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目前关于消费信用情报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必要考察其他国家的成例,对我国的消费信用情报保护立法进行构建。 住房消费信贷合同在这里仅指借款合同,由于其作为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有必要加以专门立法规制。通过限制授信方的“自由”,剔除格式条款中不公平的成分,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该部分对如何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提出了依据,并对住房消费信贷合同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格式条款进行了研究。同时指出,对于住房消费信贷合同,应通过行政、立法、司法等诸多手段进行规范,利用现代社会中日益强化的国家权力在私法中的权威予以校正。 住房贷款担保主要体现出对银行贷款债权的保护。但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获得住房贷款,也是消费者信贷权利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质押、保证、抵押和按揭四种,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难以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因此,有必要针对实际需要不断拓展新的担保模式,同时对担保具体运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加以规制,并对银行担保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寻求银行债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己开展多种住房贷款保险业务,但其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尤其是出现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该部分主要对住房贷款中强制保险的问题,保险受益人问题,保险金额的过度,保险费率过度,保费的缴纳及消费者重复保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予以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