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占有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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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古老、最为常见的对物的支配状态之一,该制度从他产生之日起,就对维护财产关系现状、定纷止争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不动产占有属于占有的一部分,这一制度从古代到现今一直都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不动产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以后各个国家的民法中得到发展、完善。《法国民法典》强调占有的性质界定非权利而为事实,即占有具有明确的事实属性。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是一种权利没有反对,但是同时对占有的事实存在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否定。日本法学家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了解了不动产占有的基本概念及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不动产占有制度,要探索出我国不动产占有制度的完善之路,探讨不动产占有的效力问题是必须的。关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推定,就是指在占有物上实施权利的当事人,法律推定该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享有这个权利。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所有的表示,并且在占有物物上实施他的权利时,就可以推定这个当事人对占有物是有所有权。占有时效取得效力的创立是平衡有余与不足,可以物尽其用。取得时效制度规定占有人占有物达到一定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中虽有专编专章对占有作了规定,但却极为简略,仅有五个条文,尤其并未对不动产占有作出更多规定,显然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在对占有的概念、性质规定的模糊,占有分类及占有的效力推定原则、占有时效取得原则、占有自力救济权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完善我国不动产占有制度,构建完整的不动产占有制度的模式是首要的,应将占有规定于《物权法》各种权利之前,作为其他权利基础,以突出占有在物权中的重要性。明确占有的概念,规定占有的概念为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即事实,此即占有的性质。如果从不同角度来区分占有的分类,可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等。并应明确制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取得时效、占有的自力救济权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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