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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所表达的最为基本的含义是“不直”,引伸为“违法曲断”,进一步延伸出“无罪而杀之”的含义,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核心含义在于“枉”,在传世文献中作名词、形容词时为不直或邪曲之法;作动词时理解为使法不直或破坏法律,违法曲断等。竹简秦汉律中,“枉法”的相关内容皆与“受人货财”“受赇”连用,内嵌了“受财”的含义并且形成了如“受赇枉法”“枉法受财”的固定表述形式。“不枉法”的表述在“枉法”形成固定含义之后才出现,并且含义仅局限在法律术语上。在正史文献中记述有比附“枉法”定罪量刑内容,随着律学的发展,比附“枉法”定罪量刑的情况逐渐增加,在唐律内规范得更加系统和全面。唐代对历代刑事立法成果中关于“财货”的犯罪行为进行总结,在唐律中系统地归纳为“六赃”,“枉法”与“不枉法”属于唐律“六赃”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唐律中“枉法”出现频次远远超过“不枉法”,且彼此地位相互独立,呈并列关系。律内最为典型的比附“枉法”的内容是“以枉法论”与“准枉法论”的表述。“不枉法”作为“赃罪正名”在唐律“六赃”中竟是唯一一个没有作为比附量刑对象的,这与“不枉法”作为“正赃”之一与其在律内的功能、地位是极不相匹配的。从“枉法”与“不枉法”在律内出现的频次、含义与具体量刑内容三个方面来看,“枉法”具有非常明显独立地位,而“不枉法”则不然,地位上似乎仅是对“枉法”的补充。“枉法”与“不枉法”具有极强的内在联系,要充分探讨二者在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都必须将“枉法”与“不枉法”作为有机整体一并置于“六赃”内予以整体分析。宋代对唐律规定近乎全盘继承,完整沿用了唐律对赃罪的“六赃”名称和分类,但对于“受财枉法、不枉法”等其余赃罪在量刑上有减轻的趋势。元代刑律中,比附“不枉法”定罪量刑的内容逐渐增多,以及从元代对赃罪先按十三等划分后用十二等划分中可见,“不枉法”比附量刑功能在律内逐步加强。二者的关系由“不枉法”仅是对“枉法”的补充变为趋近于二者并列的结构。明律中,仍存“六赃”之名,但明代刑律中“六赃”实则与唐代“六赃”内容大大不同。明代刑律中的“六赃”在结构方面已经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具体来说,“枉法”和“不枉法”之间的关系已和“唐六赃”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依附关系,同时,唐律当中所未见到的比附“不枉法”定罪量刑的具体形式在明律中非常普遍。清律中的“不枉法”各方面皆有别于“枉法”,亦体现出“不枉法”与“枉法”之关系随着“六赃”的变化而划分愈加明晰。后世刑律继承了唐六赃的体系与内容,其中“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强化,这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表现非常明显。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后世刑律律文中开始有大量“以不枉法论”和“准不枉法论”的表述,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刑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大,这是目前的研究中所忽视的。在后世刑律中“六赃”的具体条文、罪名结构、处罚规定等内容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与之相应,其中的“枉法”“不枉法”也形成了与唐代时截然不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