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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而网络犯罪现象也呈现出多发趋势。网络犯罪主要是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其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尤为猖獗。我国刑法虽在针对计算机犯罪方面有进行必要的修订,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以及盗窃该类财产如何进行规制避而不谈,这种法律的缺位状态导致司法实践活动中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争议结果。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四起典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为出发点,找出我国出现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同案不同判司法现状的争议焦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新概念的提出已有10余年,作为一类新型财产类型,针对其并没有准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因此,现实中出现盗窃该类财产的行为时,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意见上出现一定分歧,主要围绕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这四个罪名。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能否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对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引发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探讨。要消除判决差异,规范司法秩序,除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外,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的研究刻不容缓,包括罪名、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犯罪数额及量刑的确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比国内外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现状及法律规范,为完善以刑法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主要是从立法及司法两层面着手。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及制定清晰的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从而为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尽绵薄之力。图0幅;表0个;参4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