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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诺斯理论,一种制度的变迁主要是因为存在外部性,而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过程。在审计委员会制度设立之前,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这就产生了一种“外部负效应”。为了解决这种“外部负效应”,必然要求有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即要求进行制度变迁,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外部负效应”而产生的。
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补偿机制,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三方面因素缺一不可。但从这三个因素的重要性来看,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自身的需要更为重要。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组织,实质上是内部审计的延伸,要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本在于委托人自愿的利用这种制度的安排。如果不是企业自愿,企业总是能寻找到应付来自外部立法机构压力的对策,使得审计委员会制度成为一种摆设。
从审计委员会的本质来看是为了能够对受托人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的成效如何关键是对审计委员会进行准确的定位、赋予恰当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可操作的工作程序以及有好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政策。审计委员会的目标是向委托人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而实现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掌控社会审计事务权,与内部审计、监事会、社会审计机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方式对受托人履行责任的过程实施监督。
审计委员会最根本的职责是监督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并且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深入,其职责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延伸到内部控制是一个趋势。为了履行好职责,审计委员会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掌控社会审计事务权,能够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审计费用金额并签订审计合同。
江苏省电力公司是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拥有上千亿的资产,八十几家下属单位,每年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出在数百亿元以上,内部控制的难度很大,内部控制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所以本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利用审计委员会的基础理论,在江苏省电力公司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从设立的必要性、目的、依据、职责、工作程序、责任、绩效评价、与其他相关组织的关系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等方面,深入的讨论如何构建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从现有的审计委员会理论来看,一般都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而非上市的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市公司比较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也着重针对这些不同点而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些办法,要求探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美国一些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都“不约而同”的发生财务丑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思考。思考一下国外的审计委员会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带给我们有哪些启示,我们应当建立怎样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这是本文意义之一。
在2007年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适应公司发展的审计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公司总经理领导下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制度,在风险防范、内控完善等方面发挥审计的作用。”这就促使我们应当加快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研究,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