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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标志着一年多来金融业的回落已演变为全面金融危机,而之后危机的进一步深化更增加了市场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担忧,并加剧了对欧元区经济增长前景的消极影响。此次危机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这一问题接着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金融危机的发生有宏观经济层面的原因,即全球产能高增长、低通胀和极低利率的宏观经济环境已持续了太久的时间,导致一个地区以负债支撑的过度消费和其他地区高储蓄率间的不均衡状态越来越无法维持;也有微观市场行为层面的原因,即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信用风险转移工具令人惊讶的扩张,这些工具将信用风险作为一类单独的资产进行转移、对冲并进行活跃的交易,其形式和内容非常复杂并放大了创新的速度。重要的是危机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后危机时代,危机波及严重的美国、英国等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他们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做了简单介绍,分析了在金融危机中两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总结了两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及改革框架,比较两国改革的异同点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力求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够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