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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制度是中国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中国的行政诉讼监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从立法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抗诉方式。但这种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启动成本较大、周期性长的再审程序来达到纠错的效果。 本文以中部某省一地级市检察院为个案,再加上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近年来中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过从检察监督方式切入,分析比较近几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理案件的情况,发现由于抗诉方式不能完全实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实践中出现了占据检察监督重要位置的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方式较为柔性,易于法院接受,同时检察机关还在探索督促起诉方式。在掌握检察监督的基本运行情况后,并探究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并分析其原因。如检察建议并不为立法所认可;监督范围比较狭窄;程序规则的效力不高,不够科学;出庭诉讼的地位尚不明确;检法两家就监督问题存在分歧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在分析原因后提出建议出台专门的《检察监督法》,建立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方式,即除了保留现有的检察抗诉制度外,还要充分肯定检察建议的作用,另外还要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是否再审理由和意见来充实检察监督的方法。通过研究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以期能给中国检察监督立法带来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