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章建筑是建造人非法建造行为的产物,公法领域对其的主流做法是在建的立即拆除,已经建成的限期拆除、整改或罚款,私法领域则因为其建造行为不合法,不符合《物权法》中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的规定,加之违章建筑无法进行权利登记,因此建造人不能获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是公、私法的双重否定并没有使非法建筑行为得到很好的规制,相反,现实生活中非法建造房屋的行为仍是屡禁不止。本文分四章对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分析和讨论,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讨论了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分类。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或违法建筑的用语争议对于非法建筑物本身的纠纷解决没有实质影响。依建筑物能否经改正转化为合法建筑,本文将违章建筑分为可补正违建和不可补正违建两大类。第二章主要是关于违章建筑上的民事权利的分析。通过各个学说的对比和分析,本文认为违章建筑上应该承载物权,建造人因房屋建造的事实行为而获得违章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但因其公法上的违法性,该所有权上也承载着相应的义务限制。非建造人而对违章建筑实行事实上的控制和使用的,本文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层面出发,主张对其实行占有制度的保护。第三章主要讨论违章建筑在侵权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但其处理属行政部门管辖范畴,非有权部门依法定程序,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私自拆除或毁损,否则就是一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理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违章建筑自身能否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而合法存续而有所区别。第四章主要观点是,违章建筑本身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围绕违章建筑相关的买卖、抵押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区分原则,即买卖合同有效但并不一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但是违章建筑上因其不具有完全的交换价值而不能成立抵押权。另外,笔者在文末提出对违章建造进行初始登记的设想,以期可以对违章建筑予以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