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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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首次将探望权纳入,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探望权制度不仅满足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关爱的需求,也保障了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够全面的发展。但是,由于现有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存在不足,探望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拟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现存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同时提出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以此保障权利人能够顺利行使探望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探望权概述。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探望权的内涵、探望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关于探望权立法之动态的介绍。以此明确探望权内涵的基本要素,明确探望权的独立性及特殊性,了解有关探望权的最新立法动态,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域外探望权立法之考察与评析。本部分分别从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限制、探望权的执行等方面,分析比较了英国、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总结其规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时为我国探望权立法总结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本部分以立法层面为主,辅之以司法层面来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情况、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规定不全面及顺位关系模糊、探望权的行使内容规定模糊、探望权中止及恢复标准规定不全面、法院释明义务的不完善、探望权执行难的现状及困境等六个方面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探望权制度《民法典》编纂的建议。本部分以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同缺陷为切入点,有针对性的为民法典的编纂提出建议。对我国探望权制度《民法典》编纂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了注重儿童利益的保护、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及顺位关系、合理规定探望权行使的内容、完善探望权的中止规定及恢复标准、规定并完善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等六方面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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