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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是今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最主要形式.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农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流转过程中切实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也就成为今后农村工作中一项现实针对性很强的课题.本文将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除前言与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本部分主要从现实经济要求角度出发阐述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首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基本考察,评述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讨论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并阐述了其意义.第二部分:法学理论前提——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本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角度阐述了立法上应确认用益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制度来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价,指出其物权化的必要性;进而探讨以用益物权规制农地使用关系的必然性和适宜性,并将名称定为"农地使用权";再次,阐述了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对对促进其流转的意义;最后介绍了农地使用权的权能,着重指出尽管作为限制物权,我国的农地使用权应当包括部分处分权能.第三部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原则.包括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限制以及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其中限制原则是讨论的重点,因为市场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尤其在我国人地矛盾突出且农地负载过多社会功能的情况下,流转行为的过度自由化极有可能背离我们设计该机制的初衷,造成社会不稳定,可以说限制原则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求发展,一方面保安定.本文认为限制原则包括以下内容:所有权不变及用途管制限制、期限内流转限制、最小操作面积及最高个人农地拥有量限制以及受让方资格限制.第四部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定方式.由于对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学界已达成一致,所以本部分主要探讨转让、抵押和继承这三种.本文认为农地使用权应允许转让和抵押,但应受集体成员限制,若转让或抵押给本集体以外的经济组织或成员则要经所有权代行主体同意.农地使用权应允许继承,但应本着有利农业生产的原则适用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