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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交易在市场经济的融资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固然每一个商业投资者都对从投资中获取利润感兴趣,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他首先关注的是如何使投资避免损失。而动产担保交易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安全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关键因素。因此,随着当今市场交易的繁荣,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构建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EBRD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全名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其是欧洲银行于1991年成立后不久即充分认识到中东欧国家需要加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立法的结果。《EBRD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起草委员会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起草的这部法律应该达到的效果。一方面,这部示范法应当冲破中东欧国家繁冗低效率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起到简便、效率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这部示范法既应当充分尊重大陆法系中的固有物权概念和制度——因为大部分的中东欧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而且这部示范法也应当吸收英美法系有关动产担保制度的先进概念和制度。纵观整部《EBRD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其基本上达到了以上两个预设的目标。其公示方式的设立简便、优先顺序的清晰、登记制度的简单、执行程序的高效率,都是我国立法应当吸收的优点。在物权方面,大陆法系一直将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且视占有和登记为两种物的公示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这种担保物权体系既可以说是以动产、不动产的严格划分为基础的,也可以说是以占有、登记的划分为基础的。在这种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中,动产和不动产、占有和登记之间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这种体系具有体系清晰、逻辑性强的特点,但同时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呆板、僵化的缺点。而这些缺点在商事交易日益繁荣的今天,日益放大。而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在动产担保的法律构架方面取得了大的突破,里程碑式的事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颁布,其打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而是从功能性的角度出发,贴合商事交易的现实,抓住“担保物权本质是担保债权的履行”这一点,从而构建起“功能性”的担保物权体系。这种体系甚至将诸多以前属于债权法领域的交易——比如融资租赁、寄售买卖等等,都囊括于动产担保法规制的领域之内,从而大大扩充了动产担保的领域。我国在《物权法》中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典型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可取之处,建立了动产抵押权体系,具有非常大的实际意义。但是,对于实际来说,这犹如“杯水车薪”,仍然是不够的。我国应当建立起专门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动产担保交易法,详细而又明晰的设计各种动产担保规则,一方面尊重我国从大陆法系中所继承下来的理论传统;另一方面也吸收英美法系的先进规定。而《EBRD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当初起草时所设立的目标与我国当下如要建立完善专一的动产担保体系的目标是相同的。因此,我国应当细致研究《EBRD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这部法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