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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是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概念,根据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以及外资并购、外资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外国投资除包括绿地投资外,还包括合作资源开发、对外借款以及外资并购等投资方式。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外国投资有不同理解,交互采用“投资主体国籍”、“资本来源地标准”和“注册地标准”来确定是否为外国投资。由于在我国立法中存在不同确定外国投资的标准,不但法律从业人员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不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而且也引起业内思考,在立法、监管过程中,适用哪种标准更为合理。本文研究了部分国外立法对外国投资的界定,分析了外国投资的主体、资本来源和投资行为等外商投资构成要素,以及国外立法对外国投资界定的方法,对国外立法对外国投资界定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取得对我国外国投资的界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控制”概念对《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界定外国投资者定义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控制进行了重点研究,通过案例阐明《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控制”概念可能存在界定发生矛盾的问题以及“共同控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另,本文对协议控制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因“协议控制”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协议控制”做出规定,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研究后,再提出处理建议。本文对“协议控制”定义、实务中的应用以及现实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应对“协议控制”加强监管,避免目前这种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部分限制或禁止外商进入领域监管“形同虚设”的情形继续存在,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性;同时建议相关部门继续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如何更加符合国家经济、国家安全等需要,并采取更灵活的方式解决某些产业的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