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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是数千年历史遗留下来的瑰宝,是瞬息万变的大自然和勤劳智慧的先人创造出的宝贵财富。风景名胜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物质财富,也是十分珍贵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生产和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恶化日益加剧,许多风景名胜资源正在遭受严重的破坏,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开发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性和破坏性开发现象随处可见。风景名胜资源一旦被破坏,就很难再回复原貌,不仅造成物质财产的损失,也会破坏整个生态自然环境,威胁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也使人类失去了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
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往往由政府和市场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保护生态、治理环境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同时市场也从另一个渠道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打破了人们的幻想,公众被推到了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前台,公众参与是克服两种“失灵”的有效机制。风景名胜区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财产,它即不同于国家财产,也不同于私人财产,因此对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更加需要全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实现。
本文针对完善和发展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社会,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水平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更是尚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第二部分,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通常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保护是一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他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决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立法、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的构建、风景名胜区环境影响评价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包括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环境管理信托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第三部分,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及其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的国家公园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并分析了其对我国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西方各国的国家公园发展历程一般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范围也愈加广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部分,我国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主要探讨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立法中有关的规定分散、环境信息不公开、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参与的过程侧重于事后监督、末端参与、环境司法参与制度中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五部分,为了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对策:一是立法体系的完善;完善系统的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有对于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原则、主体、参与的内容、参与的方法、参与的基本程序以及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使得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二是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的完善;要求政府应当将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所收集、整理、保存、发布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出来,以便公众随时获得所需的环境信息。三是加强公民环境教育;不断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和参与风景区旅游环境规划决策的能力。四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程序制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范围、具体形式、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保障公众参与应履行的义务等方面。五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主要有原告资格的拓宽、举证责任的分担、诉讼费用的承担、重视发挥环保社会团体的作用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