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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南京爱立信事件”标志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正式进入我国,2012年,我国的保理业务量达到2.83万亿人民币,但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量占到了保理业务量的70%以上,这不符合保理业务自身发展的轨迹,也背离了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之所以在我国发展如此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无法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规范。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理论分析,确定其法律性质,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并从法律法规上予以完善,以促进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真实事件的引导,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操作程序的混乱,继而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如何从法律角度指导、规范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第二部分介绍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基本运行模式,确定了其法律性质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现有观点的评述,论证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以债权转让为中心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部分概括介绍了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归纳了我国法律关于应收账款转让规定的法律空白,分析了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多重转让等的法律问题和基础合同履行瑕疵的法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状况,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发达的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结合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与之对比分析,旨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时予以借鉴,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和日本法中的债权转让通知优先原则。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提出了完善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制度的设想。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强化资信审查与通知确认、建立对卖方保证的追索机制、选择合适的保理商进行合作以及选择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来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借鉴域外其他保理业务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相关的无追索权保理法律法规,包括确立未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确立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确立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以及确立债权转让登记制度来减少法律纠纷;通过健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监管体制以及完善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来促进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