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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权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关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比行政诉权更下位的法学概念。在英美国家诉权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另一种表述。行政诉权的客体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使的前提。行政诉权中的起诉权是原告资格实现的条件。目前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的保护。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只能基于保护另一项基本人权,除此之外不应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加以限制。我国现有的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而变相限制了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因此,应当通过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以保障行政诉权。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外的其他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判例具有灵活性,能弥补法律对原告资格规定的不足,从而达到保障行政诉权的目的。同时应当补充与完善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以及增设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检查机关、公益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总之,通过以上努力尽可能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保障行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