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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公民的重要生活方式之一,由此也推动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时下,出境旅游也逐步成为普通大众阶层的寻常消遣方式。然而,也应看到,在国际旅游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旅游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之国际旅游中人身侵权屡见不鲜。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对国际旅游人身侵权的很多情形未予以充分考虑,既有的消费者合同、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以及《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中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国际旅游人身侵权案件的需求。在立法规定尚付阙如或者语焉不详的情形下,旅游者的维权道路势必艰难而漫长。迄今为止,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中,与国际旅游相关的一些国际私法问题少有论及,有关涉外人身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研究也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与国际旅游相关的一些国际私法问题也甚少有人论及,陈兴华与李键合著的《论跨境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夏雨博士的《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虽有补白之功,却有失周详,在一些实践中存在着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更是一笔带过。例如,国际旅游中,与旅游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人身侵权问题。近些年这一问题在国际旅游交通、旅游住宿中凸现出来。在“人权至上”、极力倡导人权的当今社会,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当我们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如何使得自己获得最大的补偿与救济?笔者以为,法律适用在国际旅游人身损害赔偿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冲突规则所导向的实体法决定了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因此,笔者以此为题展开论述。全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旅游人身损害的基本问题。在对国际旅游与国际旅游业进行概念辨析的基础上,阐述国际旅游与国际旅游业的内容构成,以旅游者与旅游中介是否订立合同关系及所订立合同的类型为标准,将国际旅游划分为包价旅游(全包价与半包价)与非包价旅游,基于不同的旅游方式,分析国际旅游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结合国际旅游的六大基本要素,阐述其不同环节、不同场所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例如国际旅游交通中的人身损害、饭店食宿期间的人身损害、景区游览中的人身损害等等;第二部分介绍国际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本章在对国际旅游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进行阐述的基础之上,结合人身损害产生的不同情形,指出国际旅游中的人身损害法律适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旅游交通、旅游产品侵权中,可以遵循国际旅游相关统一实体规范的规定,而一般侵权则主要依据冲突规范来解决。基于国际旅游的多视角考虑,将国际旅游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分为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关系两方面,并着重介绍合同关系下旅游者与旅行社的责任分担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问题。第三部分即本文重中之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与当前国际私法的发展态势,提出我国国际旅游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完善之策。例如:首先通过对旅游者在国际旅游环境中的弱者地位界定及对旅游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的阐述,建议在国际旅游人身侵权领域确立保护旅游者之弱者利益原则;其次,由于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企业实力的对比,及目前我国国际旅游一般人身侵权关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应该对国际旅游人身侵权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合理限制、完善;最后,结合国际旅游的基本特征,由于国际旅游人身损害发生具有极大偶然性,为了使得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更加合理,落实国际旅游人身侵权中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等,以期满足国际旅游中人身侵权纠纷复杂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