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其发展的速度、影响力、优越性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电子商务毕竟处于发展的初期,受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商品信息不够丰富等诸多弊端。而在网络时代下,消费信息的弥散,网络广告的铺天盖地,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普通消费方式下的非对称信息状态在网络交易时代非但没有改变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交易的非谋面性愈发促使经营者在非对称信息状态下败德行为的滋生,消费者在交易中屡遭欺诈,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健全,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又不能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故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下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分析评价对象,结合案例做法学理论上的分析,采用将我国和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试图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进行有益的探索。基于这一设想,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权的概述。笔者首先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入手,通过对信息权概念的辨析,引出信息权中的一重要权利——知情权。进而分析了传统的消费者知情权在电子商务中所面临的尴尬境遇。此时,在线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故而,一项新的权利,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息权则应时而生。第二部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存在基础。权利的存在基础,是指一项权利的存在有其客观必要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在线消费者与网上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基础;现代民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及社会法的出现为其诞生提供了法理基础;而我国消费者政策的实施和保护消费者活动的开展是消费者信息权的实践基础。第三部分,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具体法律制度。当前,在没有专门电子商务保护立法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妨将在线消费者所享有的消费者信息权的内容解释为在线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笔者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从在线信息披露制度和网上广告的规制两方面,分析我国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本部分内容着眼于第三部分分析提出的问题,通过制度的创建与完善,旨在弥补缺陷,形成完整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机制。权利的设置重在实现,而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面实现才会产生救济的必要,反过来讲,缺乏有力的救济措施保障,权利实现机制发挥的作用也会很有限。因此,笔者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实现机制、法律责任追究与救济机制以及外部保障机制方面的构建来保障该权利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