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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质条件不断丰富的当下,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不再只追求丰衣足食,更多转向精神层面,旅游这种寻求身心愉快的方式逐渐受到各界人士的喜爱。旅游合同就是调整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而旅游合同基于精神消费的特殊性,合同的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也时常发生。对于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责任当中,违约责任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以侵权为诉由得以主张,在侵权领域,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但是,在合同违约中不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使得旅游者精神利益丧失时,现有法律却无能为力,权利受损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随着旅游在生活中越加普遍,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问题却越发突显,要求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为此,基于旅游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的不同点,通过对域外立法和判例的考察发现我国关于旅游合同现有立法存在空白,认为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于违约情形中。从旅游合同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体例、构成要件和赔偿执行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具体建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设想并提出建议。确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体现当今生活追求层次的提升,也是我国法制不断完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