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支配权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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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支配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类型,其与请求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共同构成了权利的四分法,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支配权的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一直与物权的概念以及判断标准密不可分。随着18、19世纪之交的私法体系化运动和康德的“意志”概念的生根发芽,物权概念中所包含的人对物的关系作为“意思支配关系”被凸显出来,支配权的概念得以产生,成为一个独立的、涵盖面广的权利类型,包括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亲属权以及继承权。在之后短短几十年里,支配权被各国广泛接受,以至于成为无需引证说明即可使用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支配权概念的界定大体上是一致的,支配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物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属于支配权而债权是排除于支配权之外,归于请求权中。按照支配权的以上特征,债权也是支配权,而物权、知识产权并不符合支配权的概念。可以这样说,任何民事权利都不是支配权,任何民事权利又都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提法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支配权并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民事权利体系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二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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