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为了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而设立。ICSID是否享有管辖权决定了仲裁庭是否有资格对某具体案件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但《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ICSID管辖权只做了抽象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进行解释。ICSID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意体现了缔约国的意思表示,对于当事人同意的认定主要根据东道国与投资者所属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即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进行解释适用,因此出现了管辖权的扩大适用,对于当事人同意的扩大适用争议最多的就是最惠国条款(以下简称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两大条款的解释可以确定东道国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是仲裁庭获得管辖权不可缺少的要件。2017年5月31日,ICSID官网公布了关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也门政府案的管辖权裁决,驳回了也门政府关于管辖权的异议,认为ICSID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北京城建诉也门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对ICSID管辖权的争议,本文选取了两个涉及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MFN条款的适用范围,然后通过实践中MFN条款的适用与否的两个案例说明MFN条款在ICSID管辖权中是如何判断的,然后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对于保护伞条款的分析也是先分析保护伞条款的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案例再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笔者为我国投资者在提交仲裁庭仲裁时对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提出了建议,同时对我国作为东道国在仲裁庭仲裁时对两个条款的适用与否应当如何抉择提出了建议。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作为当事人同意扩大的方式经常适用于ICSID管辖权争议的判断中,会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因此对两大条款的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