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异化、矫正: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来源 :辽宁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ngyong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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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身份关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亲属法调整对象包括亲属人身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国家除了通过制定亲属法来调整上述亲属间的社会关系之外,还向社会传达能够被广泛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原则和价值追求,因此,亲属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对于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是否能够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论文的选题富含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就理论价值而言,对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的梳理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对亲属法基本理论重视不够、研究不足的局面。从实践价值层面而言,众所周知,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是制定一部法律的首要步骤,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不仅关乎一部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更对加速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以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出现的偏离、异化的现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遏制这种现象的发展和蔓延,更好地协调个人利益和家庭整体利益的相互关系,保证家庭职能的实现,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幸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因此,针对当前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出现的偏差和异化现状进行矫正是十分必要的。基于对1950年、1980年婚姻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然状态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每一次婚姻法的变化都是对上一部婚姻法立法价值取向的继承和发展,都以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幸福作为最终的价值目标。结合与亲属法立法价值取向应然状态的对比,可以发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社会的快速转型,亲属法的立法价值取向随着三部司法解释的颁布而逐渐发生了一定的偏离和异化,为了达到矫正的目的,不仅要兼顾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而且要恢复对婚姻家庭本质的重视,摒弃规则的物本化和立法的司法化,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同时强化亲属法的社会功能,尊重亲属法在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性,以此使亲属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回归到应然的状态,使亲属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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