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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在中国开始使用并得到逐渐普及,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到6.32亿,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和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而且信息网络传播具有无国界性、即时性和高效性等特点,因此作品在信息网络的传播过程中涉及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首次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2006年7月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1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标准的修改,2013年3月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法院虽然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已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鉴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新问题如何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予以解决,亦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本文拟以相关的法学理论为研究背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陈述,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的救济措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如何完善相应的立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