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未成年人股东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未成年人股东与成年人股东有哪些差异?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未成年人股东引发的法律问题?虽然已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工作,主要围绕的是未成年人股东资格问题,对未成年人股东法律规制的研究较少。本文将以商事理论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股东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规制。首先,本文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法律界定,并主张对未成年人股东进行单独定义。其次,未成年人股东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家庭股份共有、未成年人代持股份及未成年人自有股份。笔者论证未成年股东资格问题时,既不是采用传统的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理论,也不是采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理论,而是运用未成年人商事能力和商人资格构成理论来论证未成年人股东资格。因为未成年人商事行为能力存在不足,必须通过代理制度予以补足,所以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制度与商事代理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然后,从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以及风险防范的角度,论述了未成年人股东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以防范三大风险(代理风险、交易风险、制度风险)为目的,规范代理监督体制,构建未成年人独立财产制度,并结合公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股东披露与信息保护冲突进行了协调,发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对未成年人股东的调整作用,同时对未成年人股东转为成年人股东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要件予以规范。本文分类整合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联系我国法律发展的实际,对未成年人股东法律规制问题与公司法面临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