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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制定于80年代末。当时,我国在经济上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上奉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整部城市规划法充斥着权力服从的色彩。而当前,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动下,我国人权保障和个人权利意识亦不断高涨,为政府制定、实施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已经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适应。 而且,城市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和谐发展和整个社会福利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紧密,必须通过反映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予以规制。而在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领域,其理论研究往往局限于城市规划本身一些技术性问题,而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我国当前规划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城市规划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各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城市规划问题的重要意义,主要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的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则。着重论述了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三部分,城市规划的程序。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城市规划应当满足的程序要求。通过与美国、德国城市规划程序的对比,探讨了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程序的缺陷,提出完善的途径。 第四部分,城市规划的法律责任。本部分主要研究城市规划的补偿责任及其它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实施的保障。而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不能有效的监督政府权力,必须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 第五部分,城市规划的司法审查。由于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确立规划领域的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城市规划依法实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