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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征信业逐渐兴起,互联网征信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加工、分析个人或企业网络信息形成信用评价并向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在互联网征信过程中,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加工、传播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有权充分了解征信机构如何采集、加工、传播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对于个人认为错误采集的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个人有权提出更正,同时个人还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个人做出公正信用评价。由于目前互联网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不完善、互联网征信业务不规范、监管缺位等问题,互联网征信过程中,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授权等手段采集个人信息,利用大数据手段随意抓取个人隐私信息时有发生,并且互联网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不够健全,造成个人信用评价不公正。为保护互联网征信中个人权益,需要法律和制度对互联网征信业加以规范。互联网征信中核心法律关系为互联网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同个人之间的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各主体在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互联网征信法律关系客体为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其主要是个人授权互联网征信机构采集的各类信息,包含大量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公共信息,还包括大量财产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网络购物信息、网络浏览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同时,还包括在征信过程中形成的征信查询记录信息等。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过程中个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互联网征信个人权益保护相关上位法,如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权、信用权、隐私权单行立法;征信法规对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权利和征信机构义务规定过于笼统。二是互联网征信业务不规范、异议渠道不通畅、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三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互联网征信行政监管有效手段和行业自律管理。借鉴美国分散的行业立法保护模式和德国统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模式经验,得出我国互联网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对策。一是在民法中建立个人信息权、信用权、隐私权单独立法,明确侵权责任。二是在征信业立法中,根据征信行业信息利用特点,细化个人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信用权等内容,加强互联网征信机构在征信中的义务。三是规范互联网征信行为,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