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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规范日益健全,这都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强后盾。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国家法自身的弊端以及存在供给不足、成本过大、路径不畅等客观原因,生活中涌现出了大量规避国家法的行为,法律的施行效果不如预期那样令人满意,“水土不服”的现象频发,社会纠纷难以得到顺利解决。于是人们开始反思经过移植而来的法律和法治理念是否适用于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着眼于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们注意到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化的,除了国家法之外,存在其他形式的的社会规范发挥着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平稳的作用,这就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交往过程中自生自发形成的民间法。民间法强调的是生活在法律制度运作之下人们的具体生活,它与国家法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和追求的社会价值的一致性,作为一种“本土资源”一直受诸多法学学者的关注,因此关注研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民间法深刻影响着国家法的运作效果。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民间法在秩序构建、纠纷解决、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理性客观的对待民间法,不能全盘接受更不能全盘否定,要为一定地域和时间上民间法的发展留有相对的空间,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民间法的优势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从而发挥民间法本土资源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法中心的前提下,利用其主导地位的优势,推动民间法的发展变化,进而妥善处理好与现行国家法有冲突的非良性因素,促使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法治实践的进程中逐渐融合,使国家法更具有效力基础。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把民间法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境下,置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将民间法对国家法的实施效益作为关注点,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作出理性的逻辑思考。本文通过法律多元这一视角切入,以法律多元为法理基础,在厘清民间法、国家法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后,以现今社会存在较多的彩礼返还纠纷为例,运用实证和个案的分析,观察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具体实践,通过对彩礼纠纷进行类型化案例分析,研究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与国家法的冲突现状,分析民间法在立法与司法上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结合冲突的原因分析进一步为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提出可操作性的互动路径。民间法与国家法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在互动过程中,能够成为我国可供选择的法治资源,为我国今后法治工作的开展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