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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索司法过程中,案件引起的关联情绪是否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以及这种量刑过程会否受到其人格特征的影响,研究设计了案件模拟量刑作业单,选取44名刑事法官、46名检察官作为被试,要求他们评估其在模拟量刑中发生的主要情绪,给出模拟量刑结果,并完成人格调查问卷。结果显示:(1)法官与检察官样本,在案件关联情绪的性质、指向、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具体表现为:案件一中,司法主体的主要情绪性质存在显著差异(x2=8.668,p=0.013),相对于指向受害人的同情体验强度,他们指向行为人的愤怒体验更强烈(F=10.159,p=0.002,η2=0.106);案件二中,司法主体的主要情绪指向及情绪性质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在指向对象与情绪性质频数分布的独立性检验中卡方值为35.933。(2)就相同案件,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案件一和案件二中,法官量刑均显著高于检察官(F=16.782,p=0.000,η2=0.163;F=4.154, p=0.045,η2=0.046)。(3)案件关联情绪对司法主体作出案件量刑具有一定影响。被试激活情绪的指向对象与案件量刑等级存在边缘相关(r=0.207,p=0.051)、情绪的强度与案件量刑等级存在显著相关(r=0.213,p=0.044)。(4)就人格特质与案件关联情绪进行的相关分析显示:内外向性与案件一激活的情绪指向对象存在显著相关(r=0.219,p=0.038)、精神质性与案件二激活情绪的强度存在显著相关(r=0.209,p=0.035)、神经质性与案件三指向对象分布存在显著相关(r=0.222,p=0.035)、掩饰性与案件三激活的情绪指向对象分布存在显著的负相关(r=-0.238,p=0.024)。研究结论:(1)法官和检察官主体在案件审理中激活的关联情绪的性质、指向、强度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与案件本身的特点关系密切。法官的情绪更集中地指向案件行为人;(2)司法主体的工作角色对于案件量刑存在影响,法官的量刑标准更容易出现高于检察官的量刑;(3)司法主体的案件关联情绪对于量刑结果有影响,指向行为人的负性情绪和指向受害人的正性情绪的强度越强,量刑力度越大;(4)内外向性、精神质性、掩饰性等人格特质对案件审理中激活的关联情绪的指向和强度有影响,并因此间接影响案件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