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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全世界范围内最终会被废除,但废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死刑的滥用到死刑的废除,逐步对死刑进行限制是死刑发展的一个不可僭越的阶段。无论是死刑废除或者是死刑限制,其手段都是通过减少死刑的适用来实现的,两者仅仅是在减少的幅度内表现不同,死刑废除是将死刑的使用减少为零,死刑限制则是减少一定数额的死刑适用。在死刑适用减少的情况下,根据罪刑均衡的原则,对刑法所表述的“极其严重的罪行”采用何种刑罚措施来替代死刑就成为了刑法学界无可避免的讨论命题。死刑替代措施在学术界表述各有不同,对其内容及范围也有争议,其中有一元说、多元说,多元说中又包括二元说与三元说。笔者采取的是三元说,即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三者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就我国现行刑法典来讲,死缓、无期徒刑的“有期徒刑化”使其应有威慑力明显“缩水”,甚至其实际效果还低于国外的长期有期徒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有期徒刑上限的不合理。同时,我国现行的有期徒刑上限设置对限制死刑适用的视角下显得较低,不能起到其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应有的刑罚作用。因此有期徒刑的上限应当提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已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承受能力也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的条件业已具备。学界对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有所讨论,但缺乏系统。同时,有期徒刑上限是否提高、提高至何种程度学者观点也尽不相同。笔者认为,有期徒刑上限应提高至20年,数罪并罚可提高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