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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核心竞争力”这一管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理论成果运用于法治建设,从而形成可持续创造价值的、难以复制的“法治核心竞争力”,将赋予法治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功能,也必将为江苏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方向和新的思路。法治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特征为价值性、独特性和延展性,这也是衡量法治核心竞争力高低的主要标准。法治核心竞争力与法治建设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实现路径是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法治政府建设是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手段。因此,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切入点具有现实意义。不可否认,江苏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新的历史转型时期,以法治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性、独特性和延展性这些更高的要求为标准,可以发现,江苏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尚须进一步提升、独特性尚须进一步挖掘、延展性尚须进一步加强。因此,以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路径选择包括:一是以“整体法治观”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性。这既需要通过法治建设价值理念的整体转型及法治政府建设内部的价值提升来实现,也需要通过推行执法人员法治理念强迫学习制度来保障;二是以“非根本制度落差”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这就需要更为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更好、更快、更真实地保证制度实施,形成更为强大的制度合力;三是以“法治建设动能”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延展性。这就需要注重纵向延展、时间延展及地域延展等延展性要求。同时,应通过改善法治建设环境,保证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