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执法是指有权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管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事务,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注册及确权等法律服务,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机制。作为调整各成员方经济贸易关系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准则,TRIPS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其成员方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和明确的规定。协议要求成员方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执法的总义务,构建完备、及时、有效、公平及合理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有关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措施、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等必须达到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等。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具有行政执法与司法并行运作的特色。“双轨制”符合中国国情、优势凸显,其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有目共睹。然而,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衔接不畅,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之间、司法保护措施之间以及行政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之间衔接不畅。该问题即制约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也与TRIPS要求成员方所遵循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应及时且有效等”总义务有所出入,因而会成为欧美等国家依据TRIPS向WTO投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力的主要理由之一。中国政府的知识产权执法负担和压力因此一再加重。因此,从国情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境外相关经验,以TRIPS为视角探索实现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有效衔接的对策是本论文拟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共分四章,以TRIPS为视角,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衔接问题进行了探析。
第1章对TRIPS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总义务、有关民事与行政程序、刑事程序及其救济措施、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相关规定分别做了介评。
第2章分别从行政执法、司法等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3章从行政执法、司法等角度分别对中国港澳台地区、欧美以及亚洲等境外地区或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做了比较分析。
第4章从国情出发,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分别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及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促使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衔接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