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冲突法问题比较——兼论我国仲裁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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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社会中得到普遍接受的两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途径。而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都是其核心问题。国际商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确定,其立法已臻于完备,相对而言,各国关于仲裁法律适用的立法显得单薄和混乱。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即:冲突法的各项制度在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中是否完全相同,准据法的确定在国际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采用同样的原则等等。目前国内已有的著述多是单纯的论述国际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未能分析、比较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适用的异同。  鉴于此,笔者试以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冲突法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概述并总结两者作为争端解决方法的整体利弊得失,以两者法律适用上的比较为重点,阐明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在识别、反致等冲突法制度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区别,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仲裁法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和体系上分为四章:  引言部分从总体上概括了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这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具体介绍了本文整体的谋篇布局与重点所在。  第一章对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这部分从二者的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了二者在性质、审理原则以及管辖权依据等方面的区别,表明了“仲裁诉讼化”在理论上的不可能性,为后文仲裁法发展部分的论述做了铺垫。  第二章探讨了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中的冲突法制度区别,这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现今国内外国际私法相关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是站在诉讼的角度,这并不代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不存在这些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问题在仲裁领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将冲突法的一般问题一一列举出来,比较了这六项基本制度在诉讼与仲裁两种程序中的区别,并着重分析了它们在仲裁领域中的特征及表现。  第三章是对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比较,这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一般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实体三方面的内容,笔者将其分别与国际商事诉讼的选择法院协议、诉讼程序以及诉讼实体的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深入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仲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带来的鲜明性影响,进一步强调了两种制度同化的不可能性。  第四章探讨了我国仲裁法的发展与完善,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诉讼中心主义”与“仲裁诉讼化”两种观点,其次对仲裁法的修订提出了笔者的理解与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了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在冲突法制度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区别与联系,指出了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所在,强调一方面不能简单套用国际私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亦不能给予仲裁太多的束缚而限制其发展,必须在尊重仲裁特点的基础上,给予其自由发挥的空间,从而推动仲裁的发展与进步。
其他文献
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是国际商事交往中最重要的实体法条约,也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最主要的依据。《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各国在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