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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在危机之前,欧美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都保持着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但并没有因此而逃脱金融危机的冲击,损失严重。在危机中乃至危机后,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采取了去杠杆化策略,即提高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以降低风险。同时,国际社会对当时的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得出衡量并监督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仅靠资本充足率指标是不完全的这一结论。因此,在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该协议首次提出了杠杆率指标,并明确了杠杆率指标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杠杆率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充足率在资本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中国银监会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借鉴国外实施杠杆率监管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2011年6月,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该办法阐述了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监管体系,并对杠杆率的计算与监管原则进行了说明。所以,杠杆率在资本监管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进行相关研究是非常有必要且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顺周期性进行实证研究。国外有关银行杠杆率是否为顺周期的文献多为实证研究,并且主要以加拿大、土耳其、美国等国家的金融机构为研究对象。银行的杠杆率具有顺周期性这一结论是这些文献的普遍观点。另外,还有不少文献得出了不同类型的银行,其杠杆率的顺周期性存在差异这一结论。而国内对杠杆率是否为顺周期的研究非常少,我国对杠杆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杠杆率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有关杠杆率的顺周期性的实证研究很少。因此,很有必要从实证的角度来详细分析该问题。首先,本文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从资产负债表入手分析了银行杠杆率顺周期性的形成机制。其次,本文回顾了我国资本监管的历程,剖析了我国银行杠杆率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银行杠杆率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以及出口总额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具有顺周期性的特点。然后,本文以我国1999—2013年151家商业银行年度数据为样本,采用面板数据方法检验了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是否具有顺周期性。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具有顺周期性特征。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地位不同,其杠杆率的顺周期性表现也不同。非上市银行的顺周期性表现不如上市银行明显。大型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顺周期性表现最强,城市商业银行次之,农村商业银行最弱。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顺周期性表现较危机之前更为明显。最后,本文从银行自身、监管当局以及货币政策三个角度提出缓解杠杆率顺周期性的对策。为能更好地运用杠杆率这一指标,银行与监管部门有必要继续关注并深入研究杠杆率。为应对杠杆率的顺周期性,银行自身应该构建逆周期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自身机制的不足,更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的冒险行为,最终减少顺周期性对整个经济的不良影响。在我国,制定、实施杠杆率的相关监管政策应该以中国银行业的特征为基本点,即采用符合中国银行业行情的监管手段与标准。由于我国不同类型银行的杠杆率的顺周期性存在不小的差异,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建议实施差异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