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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显现。如何既实现环境保护这一实质正义又兼顾贸易的健康发展一直以来是学者专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图从完善国内立法,建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这一角度出发,寻求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概念入手,对其进行辨析、区分进而明确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确切含义。以此为基础,文章从实践的角度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论述。此外,文章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和“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了比较,文章认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与贸易环境措施和环境贸易措施有重叠,甚至主要通过贸易环境措施和环境贸易措施来实现,但是将环境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划等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文章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一例证,进一步说明了两者的不同本质。第二章围绕我国新《对外贸易法》关于贸易与环保问题的改进与不足进行论述。文章首先对我国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法律、法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进而对新《对外贸易法》修订情况进行说明,通过新、旧两法的比较,文章认为,新法在“形式上与GATT相关条款进行衔接”、“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扩大环保‘影响力’”、“注重与环境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有所改进与完善,但仍旧存在“条文中概念表达不清”、“涉嫌违反WTO规则”、“贸易措施过于单一”、“对于涉及环境问题之条款合并规定缺乏合理性”等方面的问题。在第三章中,文章从设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现实意义、设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法律依据、设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国际立法参考、环境贸易措施合法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设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具体条文表达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在《对外贸易法》中设立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具体构想。文章认为,从必要性角度考虑,环境贸易措施的建立,将有利于限制贸易对环境的破坏,有利于环境友好类贸易的发展,间接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也能强化我国外贸防御体系,在国际竞争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缓解当前的现实矛盾。从合法性角度考虑,文章列举了我国宪法、WTO规则以作法律渊源。而在具体立法实践上,文章认为可以参考国际立法实践中的做法,并结合考虑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倾向以及对WTO有关条款的深层次把握,以求在贸易环境措施合法化过程中做到尽善尽美。最后,文章给出了有关法律条款的设想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