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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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经过多次修改之后,保护法益日渐明朗,在我国需要确定生态中心法益观。生态中心法益观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为主,保护国家管理制度和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为辅的法益观。我国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存在主观方面认定不明,因果关系证明困难,诉讼时效与污染环境罪本身的特点不相适,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等问题,在生态中心法益观的指导下,完善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主观方面,设置与之适应的刑罚,委托专门机构调查取证,明确侵害法益,延长追诉时效,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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