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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渐地发展壮大,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渐渐地暴露出其先天不足的诸多弱点。目前,仲裁诉讼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使仲裁的发展步履维艰。仲裁诉讼化不仅使仲裁失去了其自身独特的优势,还使仲裁由于与诉讼日益趋同而逐渐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共同发展的今天,仲裁诉讼化的结果只能是逐渐被取代。因此,如何扭转仲裁诉讼化的现象,使仲裁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即成为目前仲裁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仲裁制度概述。笔者首先从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详细介绍了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自主性、中立性、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缓和性、独立性、经济性的优势特征。紧接笔者着重分析了仲裁的法律性质,通过对国际社会中关于仲裁法律性质的理论以及我国关于仲裁性质的理论的深刻剖析对比,笔者认为,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并且契约性仍然是仲裁的本质特征,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部分仲裁与诉讼之比较。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对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历史考察,总结出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诉讼不干预仲裁、到过分干预仲裁、再到支持仲裁的漫长历程。紧接着详细分析了仲裁与诉讼的异同,以及仲裁与诉讼在立法上的借鉴与互补,司法上的支持与监督的互动关系。
第三部分仲裁制度诉讼化的表现、危害及其原因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仲裁诉讼化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接着详细地阐述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制度中、仲裁裁决中以及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诉讼化现象。最后,笔者对仲裁诉讼化的危害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仲裁制度诉讼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地剖析。
第四部分克服仲裁制度诉讼化的对策。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提出了要想完善仲裁制度以及防止仲裁制度的诉讼化,就必须要树立现代化的仲裁理念,坚持仲裁自主性的原则。其次,笔者针对上一部分中总结的仲裁制度中出现的诉讼化现象提出了具体的克服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