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刑法在专利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深入研究专利犯罪,不断完善专利犯罪刑事立法,已日益成为刑法学界在新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评析学界对假冒专利罪争议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专利的标注制度以及专利权人的标注权;犯罪对象是专利号、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文件;现行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表现为擅自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号,或将他人的专利号用于广告、签订合同等与商业有关的活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欺骗公众,使人误认为是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主观罪过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针对假冒专利罪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在罪状方面,本文认为不宜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冒充专利行为有入罪的必要;另外,还就假冒专利罪的法定刑以及立法模式运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