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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三个关于盗赃物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例基础上,从法律制定层面和具体构成要件方面研究了盗赃物买卖案件在适用善意取得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期以实现在现代经济交往过程中对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一步完善对市场交易的便捷安全价值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刻意留白,审判机关针对这类案件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审判思路大相径庭,对盗赃物买卖中善意买受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存在分歧意见,导致判决结果的矛盾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达到对物之交易便捷安全的维护目的成为当前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刻意留白和前后不一的局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一,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实效,不少专家学者对此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参考了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再结合对域外相关立法例的研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基础上,对我国盗赃物买卖案件适用善意取得机制进行深入的剖析。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我国盗赃物买卖的善意取得问题起到一定作用。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较为概括地介绍盗赃物买卖纠纷中适用善意取得机制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收集分析候某与铭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三个典型盗赃物买卖案例,呈现当前审判机关审理盗赃物买卖合同纠纷迥然不同的思路,分析总结出本文需要研究的主要焦点问题。第三部分:盗赃物买卖纠纷案例的法理分析。本文首先从刑法和民法的角度对盗赃物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盗赃物的概念、性质以及相关立法的梳理,明确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机制的现实可能;其次考察了近现代国家建立的善意取得机制,从其历史渊源中分析善意取得机制的基础、价值和法律效果。最后结合域外相关立法条文和我国相关立法的学理,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机制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基于我国对盗赃物处理的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现状,适用善意取得机制确定盗赃物的权属是合理的,能够平衡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和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对市场交易的安全便捷的价值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追求。第四部分:盗赃物买卖纠纷案件的研究启示。通过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机制的法理分析,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机制不完全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但其基础都源于交易发展的内在需求。盗赃物在交易中表征出的权利外观在善意第三人看来同占有委托物并无差异,区别对待显失公平,且作为所有权非正常状态下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机制本身的构成要件就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纳入了考量,从而提高了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门槛,对瑕疵交易进行了过滤。同时我国刑事领域对涉案财产追缴的态度逐步改变,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关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突显国家机关了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学者们主张通过赋予真实权利人有限制时效的回复请求权,或主张通过公开市场有偿回复的原则来维护真实权利人和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方法存在价值上的重叠和实践上的低效,所以在盗赃物买卖纠纷案件中,善意买受人的行为和主观符合了善意取得机制的构成时,就应该倾向于使其取得物之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实际上是由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即应该由罪犯承当应有的民事责任,这也符合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