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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是指当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以致该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就该决议事项不得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可以有效地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特别利关系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有所不同,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新《公司法》第16条对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进行了规定。这项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我国立法对该项制度的初步认可,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和救济措施等规定尚不完善,也使得该项制度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出现了很多问题,对该项制度的认可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分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基本概述”,首先阐述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性质,其次又将该项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比较,又分析了该制度的法律特征。第二章“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首先确定了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其次分析了该制度的适用情形,又构想了该制度的运行程序,并对适用该制度后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章“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法律救济”,首先分析了在存在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形下,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进行表决的法律后果。对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股东(大)会决议,受损害方可通过内部救济的方式和外部救济的方式来救济受损害的权利。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阐述了现行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立法的不足,第二,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四点建议,即:对股东平等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扩大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适用客体的范围、完善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诉讼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