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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存压力不断增加,生活成本不断提高,法治观念不断增强,长期情绪的压抑和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民众迫切渴望通过自由表达的第三方平台来倾诉困惑、化解纠纷和协调关系。与此同时,电视媒体开始突破原有的信息传播职能,积极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逐步从客观报道民生新闻演化为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事件的调解,电视调解模式应运而生,成为人民调解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使电视调解受到了法律法规的规范,进入了全盛发展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电视调解的模式日趋成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而对于电视调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大部分仍专注于传媒学、法学及其衍生学科角度,很少将其视为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有必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分析研究,为电视调解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新思路。本文将首先阐述电视调解的定义、相关内容的基本涵义和本文研究所用的大众传媒理论、公私领域的道德博弈理论、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民调解制度和国外ADR机制等基本理论。其次概述我国电视调解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现状,探讨其目前亟需解决的主体设立不规范、人员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流程漏洞、各方权益保护意识缺乏、价值导向偏差、调解效果不佳等具体问题并简要分析原因。再次概述澳大利亚的法庭外调解和美英两国的在线调解的基本情况并简述从中得出的经验启示。最后在结合电视调解的相关理论以及国外相关调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对策,使电视调解工作在社会新形势下得到有效的应用。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电视调解的未来发展提供关于理论和实践的建议,在社会矛盾2014年以来反弹式增长的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功能,也对已经出现的新媒体、纸媒等其他媒体的调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