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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正成为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当前我国水环境的现状是,城市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用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而广大农村水污染却未得到有效控制并呈恶化趋势,缺水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地区为了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出了很大牺牲,却未分享到资源开发带来的惠益,不公平地负担了环境责任。这种环境责任的直接来源有环境违法行为,也有正常的开发行为。环境责任应当公平负担,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即对于“正当”环境行为所致的不利环境后果社会成员应平等负担,对于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追究违法者责任,由其负担环境责任。然而这两类环境责任在我国都存在不公平负担局面,农村居民不仅负担了正当行为的环境责任,而且负担了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责任,他们的环境权利遭受侵害,救济却难以实现。而城市居民却是环境利益的主要受惠者,甚至有环境违法者得不到制裁。这种不公平尤其是权利救济不能,又直接导致民众法律信仰难以树立,反过来阻碍环境法制的真正发展。
目前我国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导,由《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构成。纵观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难看出,其制定基础、适用对象和实施的条件与形式都主要针对城市企业和城市居民,忽略了广大村镇、乡镇企业和农村居民的水环境问题,而对于涉及到关于城市污染转移而引发农村水环境的污染的规定几乎空白。农村水环境管理也处于边缘化状态,我国环保机构最低只设置到县一级别,县环保局一般设置在县或者区的中心镇,无法对广大乡村水环境进行有效管理,此外,大多数县级环保局没有环境监测站,不能对农村地区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污染源监督监测。另外,农村环保的薄弱不仅是政策倾斜问题,还是环境和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农村相关主体只顾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面对污染缺乏维权意识,加重了我国农村的水资源缺乏和水污染现象。
因此,如何实现农村水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城乡环境公平,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环境公平的基本要求是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在环境主体之间公正、公平分配,因此,所有社会主体公平地享有环境权利和承担环境义务是环境公平的最佳体现,也是国家环保政策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城乡差别巨大,是先天的原因,更是后天政策的结果,因此,利用制度手段矫正环保制度中的城乡区别和弱化城乡环境的客观差异,是公平保护城乡地区水环境的要求,也是实现环境公平的要求。本文从环境公平的基本理论出发,在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环境公平和农村水环境保护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环境公平与农村水环境保护,主要对环境公平的基本理念和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概念进行阐述,提出环境公平应成为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
第三章,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现状,包括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我国已初步建立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部分农村地区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农村水资源分配不公平,城市污染转移破坏农村水环境现象严重,且农村水环境污染缺乏应有的补偿。主要原因在于“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体制,边缘化的农村水环境管理和农村相关主体的小农意识。
第四章,外国农村水环境保护之借鉴。从不同角度介绍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家保护农村水环境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后总结了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值得借鉴之处。
第五章,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树立明确的立法目的;(2)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权利平等原则,保护农民的水环境权;程序公平原则,对农民权利的实施与实现机制作出制度安排;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多元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参与;(3)完善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具体制度构建,包括城乡水环境统筹治理制度、农村水环境横向补偿制度、水资源使用权让渡受益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评价听证制度等;(4)加强执法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农村水环境管理体制,更新执法手段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5)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