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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开启的特殊纠错和救济程序。行政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冲破了生效行政裁判的既判力,还将会破坏已经稳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再审事由是启动行政再审程序的原因或根据,是限制再审程序启动的“门槛”之一,也是维护裁判权威和稳定法律关系的平衡器。由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再审事由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行政再审程序的启动因此缺乏明确统一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申诉难”和再审的无限化问题突出。
论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问题进行反思,通过对域外行政再审事由规定和经验的考察研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确立目的与确立原则,并对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具体内容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现状分析。在对行政再审事由进行概念分析和引入历史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系统总结了我国现行行政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域外考察。论文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立法规定及经验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域外行政再审事由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确立目的与确立原则。论文提出了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再审事由时,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为目的,并应当转变再审程序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笔者创新性的提出了确立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必要性原则、法定性原则和不可替代性原则。
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具体内容的完善。论文在分析得出我国行政诉讼再审事由应以程序性再审事由和实体性再审事由为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应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实体性再审事由、不宜申请再审的情形,对我国行政再审事由具体内容分别进行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