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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诉讼中,法院为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对专利权进行界定,即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然而,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文字晦涩,并且直接以技术特征为其描述的对象,法官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常性地通过诉讼程序而被扩大或缩小了。而且,由于多数参与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官并没有相关技术知识,因此,近年来,很多学者和司法实务家对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各国法院在专利司法实践的不同历史阶段发展出了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研究者将这些主要的解释规则分别称为:周边限定方式、中心限定方式和折中解释规则。法官经过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对应的比较,然后得出侵权与否的结论。然而,由于存在比较,所以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会形成不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我国法律早先并没有这些规则和原则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却早已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然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很有争议。我国法院早期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较为宽松,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较为宽松,没有区分是整体技术特征还是单个技术特征的等同,也没有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甚至还允许删除所谓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当代,中国法官开始对适用等同原则是否应该有所限制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引入了禁止反悔原则,拒绝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适用等同原则,从而限制了专利权人扩张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企图。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适用已找到了正确方向,既充分考虑到专利权本身的扩张性,在为专利权人提供适当保护的同时,也为公众提供适当的权利确定性,从而在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技术与公众可自由利用的技术之间公平、合理地划定边界。专利法无法穷尽万千世界一切可能情况,虽然专利权在授予后再在诉讼中经过解释,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专利保护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变化,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专利权的权利确定性,就得需要更多地依赖法官根据法律精神,行使法官释明权,进行自由裁判。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只有通过法院解释权利要求,并充分考虑专利权的特殊性,才能确定合适的司法裁判尺度,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构建平衡。
本文通过对现行的解释权利要求的理论加以总结和分析,并回顾我国专利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司法实践,重新提出并多角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对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出解释以及由谁解释最权威,还对我国专利司法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前景进行了展望,同时肯定了法院是解释权利要求的最佳充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