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志与社会参与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m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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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为我国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家修志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并且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政府主持修志还要进一步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所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创新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理念,建立起地方志工作组织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志是公共文化产品。由于地方志由政府主持编纂,又不同于一般公共文化产品。国家修志中,政府是第一主体,起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协会应成为修志的第二主体。同时,修志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专家学者参与修志的法律机制,保障修志质量和方志学科的健康发展。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以及发挥地方志教化作用和广泛征集资料的需求来看,国家地方志编修工作中,吸引和保障民众参与修志,将地方志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使民众参与文化建设,享有文化成果。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家修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新的形势的研究,分析政府主持修志的优势,指出政府修志事业管理中的失灵部分,结合国外和我国台湾相关文献编纂的经验,借鉴公共管理学和社会学理论,提出国家修志社会参与的理念和目标,同时提出实现这一理念和目标法律保障、经济保障、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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