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策性银行既有别于中央银行,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银行,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贯彻国家的经济和产业政策,为国家的政策性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都是在1994年建立,时至今日,已经走过了21年的历史。在这一历史阶段中,三大政策性银行为贯彻国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政策性银行专门法律制度,同时与之相对应的监管制度、经营制度、风险补偿制度也不健全而且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趋势越发明显。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基本概述,分析现存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运作经验,提出相关对策以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法律制度。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政策性银行的基本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以及性质等方面的阐述,从宏观上概述了政策性银行的有关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体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比分析,介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层面上的立法现状以及影响我国立法的制约因素。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分析,进一步引出了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包括:在监管机制、经营机制、融资渠道、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商业化趋势上的法律问题。第三章选择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加以介绍,从各国的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中归纳其主要的立法特点,并在国外政策性银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政策性银行在日后发展中的立法启示。第四章针对上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宏观思考与具体制度两方面提出了若干完善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是在宏观上制定政策性银行专门法律,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原则的确立以及立法框架的构建;在具体制度上搭建独特的监管机制、完善自主经营机制、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为避免过度商业化明确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