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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了各自财政收入的比例和范围。可是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等引发的财力不足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基于财政安全的考虑禁止地方政府发债,目的是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开始利用各种方式弥补财政资金缺口,以融资平台和政府信誉抵押向银行贷款、建立城投公司发行城投债券、出让土地等形式大量举债。地方政府负债累累,甚至很多债务难以统计。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权的限制早已被突破,不得举债的规定只是流于形式。 从2009年开始,中央每年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的债券,地方发债机制改革一直在酝酿之中。2011年7月6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宣布,将要研究地方政府发债机制。如果说从2009年开始的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还只能算是“试航”,那么2011年中央允许上海、广东、浙江、深圳四省市作为试点自行发债无疑能够证明,未来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是一种必然趋势。地方发债的客观需要是在现有的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中自发生长出来的,不通过这个渠道,也会通过其他隐蔽的渠道。仅靠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只会导致问题更加扭曲。相反,地方政府发债不仅可以解决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口,也为明确地方债务找到了一个适合的解决方案。从长期来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能够将隐性债务显性化,更有利于监管。研究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问题,用法律的形式为地方政府开辟一条稳定有效的融资渠道,更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 本文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法律控制问题。在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具体考察,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对当前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状况。从理论基础、现实需求和融资优越性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城投债、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二章是对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风险及成因的分析。我国发行地方债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一般风险,也包括发行主体地位不明的法律风险、偿还风险、宏观调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特殊风险。本章对风险成因的分析主要是从法律方面、财政体制方面和债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章是对美日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模式的借鉴。从发债主体、监管模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对美日两国地方债的风险管理进行了相关的介绍,提炼可以借鉴的内容。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法律控制的建议。在法律制度方面,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消除地方政府发债的障碍,通过专门立法和完善相关条例完善地方政府发债的相关制度;在监管制度方面,需要设计合理的地方债券监管体系,并建立地方债券信息披露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在偿债机制方面,必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规模,并通过设立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偿债基金和引进债券保险制度保障地方债的偿还。